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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的通知
 

                           市建价[2012] 6 号

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2012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省住建厅冀建市[2012]406号文及《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办理本年度我市辖区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办理要求详见附件),办理截止日期2013年1月15日。经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填写于《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上,2013年7月1日前竣工结算工程应按照本次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望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办理单位:保定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咨询电话:3106025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规费计取方式

   3.0.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要求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2  核准的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费率。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0.3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权限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资料的审查、初核及上报工作。

   3.0.4  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外埠入冀的施工企业到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审查、初核后,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复核。

   3.0.5  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6  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按费用标准中列出的规费费率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计取规费,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实行投标总价评标的,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在中标价中加上按核准费率计取的规费金额形成合同总价。

   3.0.7  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

   3.0.8  施工企业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应填写《河北省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6、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7、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直接报送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到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3.0.9  经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填写于《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上,《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3.0.10 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摘自《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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